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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公司 |
在马来西亚经商,可通过下列其中的一种方式进行︰
●由个人独资经营
●由二人或更多人(但不超过20人)合伙经营 ●由依1965年公司法的规定在本地注册的公司或外国公司经营 ●一切独资及合伙企业均依1956年商业注册法向公司监管委员会登记。合伙经营的合伙人于企业资金不足时,须对企业的债务及承担共同及个别负责。合伙人可拟定正式的合伙契约以制定每一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但这并非强制的。 1965年公司法涵盖马国内所有的公司。该法规定有意经营业务的人士须向公司监管委员会登记一间公司。该法规定有下列三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其成员的个人承担只限于股票的面值与其所持有或同意认购的股份额 ●担保有限公司,即当公司清盘时,成员保证承担的债务,以公司组织大纲和章程指定的为限 ●无限公司,其成员的债务无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 马来西亚最普遍的公司结构为股份有限公司。这类公司可分为私人有限公司与公众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注册为私人公司。若其组织大纲及章程︰ ●限制股份转让的权利 ●限制其成员人数最多为50人,雇员及某些已离职的雇员除外 ●禁止邀请公众人士认购其股票及债券 ●禁止邀请公众人士存款于公司 公众公司可直接成立;另一方法是依1965年公司法第26条把私人公司转变为公众公司。此类公司可向公众人士献售股票,如果︰ ●它已向证券监管委员会登记其招股计划书 ●其一份招股计划书已于发出当日或之前提交公司监管委员会 公众公司可申请让其股票在吉隆坡股票交易所上市,但须遵守该交易所制定的条规。其后发行的证券(例如缘由有购股权或红股而发行,或因并购而发行者),则须获得证券监管委员会的核准。 公司所得税 : 税前利润少于500,000马币,税率是20% 2.税前利润大于500,000马币的部分,税率是26% 3.海外经营赢利所得部分无需缴纳公司所得税,但是仍然需要做账,审计和申报 |